泰康乐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理财养老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且交费期满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05周岁
缴费期间:趸交、10年、20年
保险费:每份1000元,最低投保10份,并以整数递增。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满3 年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开始,我们按下列约定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满58周岁,则:
(1) 自本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满58周岁,则:
(1) 自本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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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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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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